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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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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0:47:35 來源:首都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北京成考視頻號
作者:鄒老師

  首都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五育并舉,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專科起點升本科、高中起點升本科、高中起點升專科層次學生(以下統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學歷繼續教育專業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高中起點升專科、專科起點升本科層次修業年限為2.5年,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為3.5年。高中起點升本科層次修業年限為5年,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為6年。

  第九條 按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需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它有關證件,按照學校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所在院(系)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達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信息審核。新生應按要求向學校如實提供審核所需個人有效資料。學校將為通過教育部學籍管理系統信息審核的新生進行學籍電子注冊,正式取得首都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未通過審核的學生,應當及時提交補充證明材料;對未能提交補充證明材料的學生,學校將依照相關要求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對學生作取消學籍處理,應由學生所在院(系)提供書面意見說明情況并提供合法性審查結論,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批準后,在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備案;處理結果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尋不到本人的,應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向社會公示,公示60個工作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為每位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務必認真核對檔案信息。由于學生個人填報信息不準確、不清晰、不一致,而導致不能通過教育部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或高等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的情況,由學生本人申請修改信息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因個人信息修改造成不能完成電子注冊的,由學生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新生因下列情況無法入學就讀,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一)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因妊娠、工作等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四)學校認為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其他情況,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繳納學費,憑繳費憑證向所在院(系)遞交書面申請說明情況,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到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個月內依照學校相關要求辦理入學申請手續。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和地點持校園卡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每年春季學期,學生辦理注冊手續時還應出示繳納學費的證明材料,未按學校規定繳納足額學費的不予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時間不得超過2周。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逾期1個月以上者,可予退學處理。

  第二節 考勤與請假

  第十六條 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堂教學(包括面授及遠程教學)、考核、考察、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社會調查等教學環節都要進行考勤。

  第十七條 教學環節一般安排在公休日,如遇重大節日或特殊情況調休,部分課程可能安排在法定假期;學生因故請假需提前向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應對學生進行考勤(可采取點名、抽查、小測驗等方式),考勤情況要作為評定學生平時學習成績的組成部分。學生所在院(系)要對學生學習的各門課程建立考勤記錄,并妥善保存學生在校期間的相關記錄,以備查驗。

  學生缺課(含請假)學時數超過該課程或教學環節總學時數的1/3時,不能隨班參加考核,成績記為“0”分,不得補考,應重修該課程。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完成所修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和全部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2種方式。課程考核方式由辦學院(系)根據成人學習特點及教學內容自行確定,原則上必修課一般應進行考試,選修課可以采用考試或考查的方式。考試以百分制計成績,60分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計成績。

  畢業論文(設計)、實習實踐等環節應按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計成績。

  跨學期課程,每學期須按一門課程記載考核成績。

  第二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課程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平時成績(含平時作業、其他形式的課程學習成果、單元測試、期中考試、到課率及學習表現等)和期末成績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50-60%,期末成績占50-40%。

  第二十三條 有實踐、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須在完成實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后方可參加考核,課程成績應根據理論考核成績和實驗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四條 各院(系)在課程考核前認真審核學生的考核資格,對經主管領導審核確認不具備考核資格的學生,須在考核前將處理決定和原因告知學生本人并公示。學生擅自參加考核不計成績。

  第二十五條 學生發現成績漏登或對成績有異議,可于每門課程成績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院(系)繼續教育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和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后,由所在院(系)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成績復查;必要時,可組織任課教師查閱試卷。超過規定時間的成績復查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課程考試不及格,須在規定時間參加補考;補考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須重修該課程。原則上每門課程只有1次重修機會,且須在其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重修成績可按新課程名稱記載,但須予以明確標注。

  第二十七條 學生如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須事先向所在院(系)繼續教育辦公室提交書面緩考申請,因病者還須出示醫院證明;經由所在院(系)批準后方可生效。考試結束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證明等均視為無效。獲準緩考者,應按所在院(系)安排參加下次考試,成績正常記錄。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擅自不參加正常考試的,以曠考論,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0”分,不得補考;經教育表現良好的,所在院(系)可酌情給予補考機會1次,如補考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不準再次補考。

  第二十八條 辦學院(系)須真實、完整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須以“及格”“不及格”計分并予以標注。學生參加緩考應按正常考試評閱試卷和記載成績。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記為“0”分,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九條 學生已通過其他途徑修讀了我校相關專業培養方案安排的課程,不包括實習實驗、社會調查、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且課程名稱、培養層次、教學內容、考核要求等均相同時,可申請免修該門課程。申請免修的課程成績取得時間應不超過3年,每學期免修的課程門數不超過1門,且免修不免考。

  申請免修課程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后2周之內,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免修資格,須按要求完成學業。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所在院(系)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的,只能申請在同層次、同科類間做專業調整,并須在入學第一學年秋季學期開學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超出規定時間申請不予受理。學生申請轉專業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擬轉出專業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填寫專業調整申請表,并提交上一學期成績單。平均成績未達到良好以上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擬轉出專業所在院(系)在專業調整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三)擬轉出專業所在院(系)同意后,學生持專業調整申請表到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參加專業調整入學考試,成績合格后方可報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備案。專業調整入學考試具體考核方式可由擬轉入專業所屬院(系)根據專業特點自行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于2門擬轉入專業基礎課程的閉卷考試。

  (四)學生完成轉專業備案后,由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負責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五)如遇擬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課程與已修課程相同的,經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認定,可承認原有成績。成績認定手續須于公示期結束后1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辦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還須遵守教育部相關學籍管理規定,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網絡平臺最終學籍數據為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三條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堅持在本校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校學習:

  (一)因家庭地址變遷,報考時原地址離本校較近,現地址離本校較遠,且持有現住地派出所開具的相應證明。

  (二)因工作調動,報考時原單位離本校較近,現單位離本校較遠,且持有原、現單位共同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

  (三)因所學專業報到注冊人數不足開班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調整專業,而學生不能接受調整者。

  第三十五條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新生或已進入最后一學年的學生不得轉學。

  第三十六條 要求辦理轉學手續,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自行聯系接收學校,持接收學校開具“同意接收”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的轉學確認表,到我校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轉學申請須上報學信網成人高等教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網絡平臺,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八條 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習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辦學院(系)同意后,由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出具接收證明。申請人持接收證明到原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轉學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應依據相關學費標準按教學成本繳納學費。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可分階段完成學業,但不得超過所在專業培養層次允許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高中起點升專科、專科起點升本科層次學生第5學期和高中起點升本科層次學生第10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生本人申請,可在學校審核批準后,辦理休學:

  (一)因妊娠、休產假或患病,經醫院診斷證明需要停課休養或治療者。

  (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必須休學。否則,造成的不良后果全部由學生本人承擔:

  (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證明必須停課休養或治療,其時間占一個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應由學生本人書面申請(除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外)并提供醫院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由所在院(系)簽署同意意見后,到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休學須以學年方式進行計算,即一般以1年為期,且不得超過所在專業培養層次允許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休學起始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的學期首日算起。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不受在校最長年限規定的限制,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學生應于休學期滿前1個月持休學申請表到學校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辦理復學手續;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因患疾病休學的,須提供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

  (二)復學學生依其修讀課程情況調整到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如所學專業當年沒有可調整的班級,可在同層次、同科類間做專業調整,也可申請轉學或退學。

  (三)復學學生的學費繳納及相應管理,應按調整后所在專業和年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不予復學。

  第六節 降級、退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學期有3門以上(含3門)課程不及格或經補考累計達到3門以上(含3 門)課程不及格的,應降級學習。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一學期同時有4門以上(含4 門)課程不及格或經補考累計達到4門以上(含4門)課程不及格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休學也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學生未經請假、連續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達到一個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五)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期)內未完成學業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八)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況給予退學處理的,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做退學處理,應由學生所在院(系)提供書面意見說明情況并提供合法性審查結論,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批準后,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處理結果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不能送交本或查尋不到本人的,應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向社會公示,公示60個工作日后視為送達。

  第五十二條 學生主動要求退學(電子學籍注銷)的,須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三條 對退學學生,可由所在院(系)提供其在校學習情況的寫實性證明并加蓋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公章。

  第五十四條 降級學生的學費繳納和相應管理,按降入年級的有關規定執行。退學學生可按財務相關規定計退剩余學費。

  第七節 畢業及證書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所有教育教學環節,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經所在院(系)審核、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復查合格后,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符合《首都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首都師大校發〔2018〕52號)中學位授予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學生有責任及時提出修改個人信息的申請,并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相關要求向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文件以供學校進行審查。如因學生個人原因未能完成信息變更的,由學生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八條 畢業證書發放及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須嚴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相關規定執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教育部備案。學士學位證書發放及授予信息報送工作須按照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注冊信息,由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條 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由學校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書。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學生有責任和義務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堅決杜絕任何與學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相悖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生可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并參照全日制本科學生團體進行管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九條 學生駕車來校學習須嚴格遵守學校車輛管理有關規定,服從學校安保人員管理,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違規停放,按標準計時繳費。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可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畢業生可以授予“優秀畢業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稱號。

  第七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學生處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系)批準,報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備案。

  對學生處以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給予處分的理由、擬給予處分的種類并提供合法性審查結論,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批準后,方可在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備案;處以開除學籍處分的,還須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七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組織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以及其他違反考試相關規定或擾亂考試秩序的。

  (五)畢業論文(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大篇幅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按照《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首都師大校發〔2017〕76號)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按照《首都師范大學考試管理規定》(首都師大校發〔2013〕3號)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尋不到本人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六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十七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八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所在院(系)提供其在校學習情況的寫實性證明并加蓋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務管理部門公章,學生所交學費不退。學生須在接到處分決定書后2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八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按照《首都師范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首都師大校發〔2017〕86號)執行。

  第八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制作復查決定書并送達申訴人。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訴機關和申訴期限。

  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復查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

  第八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學生參加考試,執行《首都師范大學考試管理規定》(首都師大校發〔2013〕3號)。

  第八十八條 學生的違紀處分,執行《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首都師大校發〔2017〕76號)。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管理規定(試行)》(首都師大校發〔2018〕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于:首都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原文鏈接:

  https://jxjyxy.cnu.edu.cn/xljy/gzzd/1951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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